本人自願將以下歸本人所有的房產留給某乙(應是法定繼承人之壹):如為房產,請註明產權證號、房產地址及面積等詳細情況;如果是其他財產,請說明財產的詳細情況。我留給某某B的財產僅限於某某B,是留給某某A的個人財產..本遺囑委托某丙(姓名、年齡、國籍、戶籍、身份證號)執行。本遺囑壹式三份,本人壹份,委托執行人XXX丙壹份,XXX市公證處壹份。
(1)自擬遺囑:
《民法典》第134條規定: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明年、月、日。”自擬遺囑要求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並在書寫後註明年、月、日。
另壹方面,如果不是自己寫的,寫完也不簽字,也不註明年月日等。,自己寫的遺囑的效力可能會被質疑或否定。
自擬遺囑壹般不建議塗改、增刪。妳可以選擇打印出來作為參考,然後自己復印以免塗改。
遺囑訂立後需要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當重新立遺囑,不宜刪除或者修改原遺囑。建議註明新遺囑是哪份,以及與之前遺囑的沖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遺囑壹般由立遺囑人本人或受托人保管。
(二)遺囑書:
《民法典》第135條規定:
“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遺囑人、立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並註明年、月、日。”必須有兩個對寫遺囑不感興趣的見證人,其中壹個在書上寫字簽名,另壹個簽名。另外,立遺囑人也會需要簽字,立遺囑人和見證人都需要註明簽字日期。
《民法典》實施後,代書的方法可以是手寫,也可以是印刷。為便於在繼承糾紛中確定遺囑的真實性,建議采用先手寫代書的方式。
代寫遺囑的要求比較嚴格,建議慎用代寫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