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是不是要判刑,需要根據不同的犯罪性質來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處理。
具體案例包括以下三點:
1.對於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申請批準逮捕;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直接移送醫院起訴;
3.在羈押期間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4.有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原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