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是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
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時,如果發現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二、行政管理的特點
1.壹切行政活動都與國家權力直接或間接相關,並以國家權力為基礎。
2.行政是依據國家法律實施政府事務的組織活動。在實施過程中,它還積極參與和影響國家立法和政治決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
3.行政不僅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而且還履行階級統治的政治職能。
4、行政管理要註重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它通過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監督和改革,優化實現預定的國家任務,取得應有的社會效果。
5.行政是人類改造社會實踐活動的特定領域,有其自身的客觀發展規律。
行政執法的法律制度幾乎全國各地都是統壹的,但是地方性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比如互聯網。目前垃圾分類是強制性的,不分類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處罰,但在其他省份,垃圾分類並不是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