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履行合同提供擔保的保證期
合同履行的保證期間與主合同的履行期間相同。
首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即保證合同的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優先。其次,由於擔保合同是從權利,基於主債權,需要依附於主債權。主債權合同無效的,其設立的擔保合同也無效,即擔保合同的履行期間與主債權合同的履行期間相同。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保證合同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三、保障期怎麽算?
保證期間的計算壹般有三種情況:
1.保證期間有明確規定,債權人應在此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保證人免責;
2.沒有約定保證期。比如本案,保證期間為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半年,超過半年保證人免責;
3.有約定的保證期間,但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合同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至貸款全部還清為止”,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應為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超過2年也可以免除保證人的責任。首先,保證合同的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優先,其次,保證合同的履行期限與主債權合同壹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確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