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和個人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該做什麽?沿相關電力線路組建群眾線路保護器,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向群眾線路保護器成員發放線路保護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的組織形式、權利、義務和責任。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並勸其改正,責令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礙,責令其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者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綜上所述,《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是有用的。建議認真理解《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免觸犯法律。每個人都有維護公共設施安全的權利。
法律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眾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向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舉報。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並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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