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可信人的定義和後果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壹旦被列為失信人,將面臨壹系列法律後果,包括但不限於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
第二,財產申報制度的重要性
財產申報制度是為了保證被執行人能夠如實申報財產狀況,以便法院采取有效的執行措施。這壹制度有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促進其順利實施。
第三,失信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表現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失信被執行人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拒報財產、虛報財產、轉移財產等。這些行為不僅使執行工作陷入困境,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關於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者的處罰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失信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的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同時,對於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人,法院也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
總而言之:
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必須受到法律嚴懲。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狀況,積極配合執行工作。法院也應加強對此類行為的監督和懲罰,維護社會信用體系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