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同的簽字人對合同不負責任。其簽字代表公司,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2.但如果簽字人不是本單位工作人員,也沒有得到授權,公司不承擔責任,合同責任由簽字人承擔。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和其他法人在簽訂合同時,需要由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代表簽字只是證明所簽合同得到確認,代表公司利益,屬於履行職責,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公司承擔。只要蓋了公章,就證明簽訂的合同是兩個企業法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不是個人行為。壹旦發生法律糾紛,應該由兩個企業來解決。但是作為簽字人,他自然是當事人之壹,必要的時候,要由當事人來說明事情的始末。
代表他人簽名的後果需要視情況而定,如下:
1.視情況而定,如果代替簽名的人不是擔保人委托的,則簽名是非法的;
2.如果擔保人有委托簽名,則不違法;
3.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簽字人的責任壹般僅限於合同本身,不涉及其他法律責任或違法行為的責任。如果簽字人的行為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建議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和理解條款,確保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避免違約和損失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壹條
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189條
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161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162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