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假通常是帶薪停工的壹段時間。工傷後,職工平均停薪不超過12個月;
2、重傷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認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勞動者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申報工傷,並盡可能提供醫療證明和事故證明等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工傷,並將勞動者送至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
3.醫療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診斷和治療,出具相關證明和報告;
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6、根據審核和鑒定結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7.如有異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復議或申請行政訴訟。
工傷包括以下情況:
1.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如受傷、中毒、燒傷、觸電等。;
2.由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引起的職業病,如塵肺病、喉癌、鉛中毒等;
3.工作引起的疾病,如骨科疾病、神經病等;
4.工作造成的精神損害,如職業抑郁癥、創傷後應激障礙等。
綜上所述,工傷是指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工作引起的身體傷害、功能障礙、器官損害或者疾病,包括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病。工傷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壹項制度,旨在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