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它是文件的原始形式,包含原始信息和特征。在法律和行政程序中,原件通常是必要的,因為它們可以提供最直接和真實的證據。比如在辦理某些證書或辦理某些業務時,需要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以證明其真實性。
副本雖然與原件相同,但都是通過復制獲得的,所以在法律效力上通常被視為次要。但在某些情況下,復印件也可以作為證據,尤其是在原件不可得或不便展示的情況下。比如在提供證據或者提交材料的時候,如果原件不在身邊或者不方便攜帶,可以用復印件代替。
需要註意的是,副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可能會受到質疑,因為它很容易被篡改或偽造。因此,在使用復制件時,通常需要配合其他證據或認證手段來保證其真實性和有效性。
總結壹下:正本和副本分別指文件的原始版本和通過復制獲得的副本。原件具有法律效力,是文件和資料的原始形式;副本雖然內容相同,但在法律效力上通常被視為次要,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用復制件時,應註意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可能需要其他證據或認證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63條規定: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1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並可以檢索備查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