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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不打轉向燈變道誰全責。

不打轉向燈變道的司機要負主要責任。

在道路交通中,變道是壹種需要謹慎操作的駕駛行為。駕駛員必須提前打開轉向燈,提醒其他車輛的駕駛意圖,確保行車安全。如果駕駛員在沒有開啟轉向燈的情況下變道,導致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那麽其違法行為將直接成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壹、轉向燈的作用和重要性

轉向燈是用來指示車輛行駛方向變化的信號燈,對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在變道過程中,開啟轉向燈可以提醒其他車輛避讓,減少因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交通事故。

二、不打轉向燈變道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行駛。其中,變道時提前打開轉向燈,確保行車安全。駕駛人不按規定打開轉向燈變道,發生交通事故要負主要責任。

三、事故責任的認定

在交通事故中,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事故雙方的違法行為和過錯程度。對於變道不打轉向燈被撞的情況,如果被撞車輛沒有違法行為,那麽責任將主要歸於變道車輛。但如果被撞車輛也有違法行為,比如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那麽就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劃分責任。

第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為了保證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每個司機都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包括變道時提前打開轉向燈。同時,司機也要提高安全意識,時刻保持警惕,避免因疏忽造成交通事故。

總而言之:

變道車不打轉向燈被撞,變道車司機負主要責任。為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提高安全意識,變道時確保提前開啟轉向燈,提醒其他車輛避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8條規定:

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57條規定: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壹)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2)右轉,向右變道,超車後駛回原車道,並靠路邊停車,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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