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員工的試用期。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可能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要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第二,不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些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就業後長期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能導致企業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thldl.org.cn勞動合同法》第14條和第82條的規定:(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三,試用期太長。實踐中,不管多長時間,很多企業都喜歡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的試用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最長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勞動合同期限為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應按勞動合同期限約定試用期,不能為較短的勞動合同約定較長的試用期,否則將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第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是“鐵飯碗”。很多企業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不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其實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固定期限勞動有終止時間,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時間。除此之外,兩者沒有本質區別。凡符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法律,同樣適用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本條也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上一篇:流通原則下一篇:強制註銷和銷戶壹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