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分類:
1.用人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某個人或某些人,或將臨時性或壹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些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動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壹般都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通過中介機構存儲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要求,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動關系。
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和勞務輸出公司是壹種勞動關系,勞務人員和勞務輸出公司是壹種勞動關系,他們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壹種勞動關系。有人把勞動關系中的這種情況稱為“租賃勞動”。
3、用人單位待業、下崗、退休、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壹些臨時性有償工作並與另壹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為這些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只能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4.辦理手續的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雇傭關系已經明確定義為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5.壹般來說,用人單位必須與常年崗位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壹次性或臨時性的超期限工作,或可以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以使用勞務人員,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擴展數據:
勞動爭議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合同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即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
對內,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本單位員工)是勞動合同關系。對外,派遣單位與接收單位是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合同的履行將三方形成的勞動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結合在壹起。
由於這兩種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性質不同,處理糾紛的程序、適用法律和期限也不同。在審判實踐中要註意區別對待。
勞動者依據勞動關系起訴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的案件為勞動爭議案件,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依據勞務派遣合同起訴的案件為普通民商事案件。
勞動者、用人單位、受方之間的勞動爭議,應當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處理,適用《勞動法》規定的60日仲裁時效,並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進入訴訟階段,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審查仲裁程序和實體處理是否合法,並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受理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因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然後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體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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