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權
到了漢代,封建國家仍然大量占有官田,禁止買賣官田。比如偷官地的被判死刑。雖然私有土地可以買賣,但是侵犯地主土地所有權的人也會受到不同的懲罰。漢法還特別保護國家和地主的稅收,所以非常重視土地和人口的統計和管理。為了迫使農民繳納沈重的租稅,《漢法》還要求農民按照四畝的數量如實申報向封建國家繳納的租金數額。舉報不實或家長不當面舉報,罰款二斤,未報的莊稼和錢留給縣官。
《漢律》除了保護土地和地租外,還嚴格保護地主階級的其他私有財產。在處理盜竊罪時,應根據贓物的數額,處以不同的刑罰,對盜竊數額較大的應處以死刑。至於盜竊皇帝的衣服、禦物和陵園中的物件,則是“大逆不道”。不僅我被處決,我的家人也受到影響,這都是被拋棄的。
(二)買賣貸款的關系
漢代由於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嚴格保護和封建經濟的充分發展,買賣借貸關系十分活躍,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契約,其中最常見的是買賣契約,稱為“卷帙”。據史料記載,“卷書”是當時買賣關系成立的法律依據。
從漢代買賣關系的內容來看,主要是土地和奴婢。土地買賣始於戰國時期,到漢代更為盛行。這是地主和官僚獲得土地的主要方式。由於土地買賣,土地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盡管漢朝統治者利用法律將私人人數限制為四人,以控制土地兼並。但是,土地集中的現象是不可能停止的,這也是所有封建王朝的不治之癥。漢朝時期,奴婢的貿易也很發達。根據法律規定,漢代奴婢仍是主人的財產,但不允許隨意殺害,但奴婢仍可以像其他財產壹樣作為買賣或贈與的標的物。
漢朝除了買賣土地和奴婢,還和外國有邊境貿易。漢朝規定,與少數民族或外國進行貿易必須有政府的許可,不允許擅自與外人進行貿易,否則將處以死刑。
(3)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制度。
隨著封建法律的儒家化,漢代的婚姻制度確立了男尊女卑的原則。根據漢律,丈夫有權虐待、奴役甚至轉移妻子,妻子只能無條件服從丈夫。夫妻權利義務絕對不對等,丈夫與他人通奸,最嚴厲的懲罰是鬼薪;對犯有通奸罪或在丈夫下葬前與其結婚的妻子處以死刑。
在解除婚姻方面,漢律也有“七棄三不去”的規定,其內容與西周基本相同。事實上,無論“七棄”還是“三不走”,解除婚姻的主動權始終掌握在丈夫手中,妻子只能處於被動的從屬地位。壹旦丈夫想和妻子離婚,他可以隨意找借口。
2.家庭系統
受法律儒家思想的影響,在家庭關系方面,漢代建立了“父為子”的封建宗法制度。根據漢律,任何人對父母不孝或違背父權制,如毆打、殺害父母,都是極大的違法行為,應判棄市死刑。按照“親親相隱”的原則,子子孫孫犯“不孝”罪也要受到懲罰。
為了維護家庭關系,漢律還禁止家庭成員間不正當的性行為,這種行為將作為“禽獸行為”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