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詞
申請材料:1,申請表;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的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和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3.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辦理程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營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兼營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查後,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書面通知司法鑒定機構並說明理由。
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托鑒定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出具委托書。
本通則所指的鑒定資料包括檢驗資料和鑒定數據。檢驗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驗和非生物檢驗;識別數據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的與識別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鑒定事項用途和鑒定要求。
委托鑒定事項屬於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註明。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根據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接受屬於其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委托的鑒定事項目的和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
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如果客戶已完成補充,則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