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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應收賬款質押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關於應收賬款質權的規定

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質押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應收賬款轉讓所得的價款。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壹節的有關規定。

2.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方式是什麽?

應收賬款質押屬於權利質押。以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物的,質權自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1,證券。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成立;沒有權利證書的,在有關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

2.基金份額和權益。以基金份額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應收賬款:已登記並建立。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權設立。

第三,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押與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

抵押不以轉移抵押物占有的形式進行,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形式,質權人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責任。

壹般來說,抵押人應對抵押物的毀損或價值減少承擔責任,質權人應對抵押物的毀損或價值減少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處分權,需要通過起訴與抵押人協商或法院判決後完成對抵押物的處分;質權人可以超出合同約定的時間處分質押財產,無需協商或法院判決。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壹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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