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者的產品責任是什麽?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對生產者的產品責任作了具體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產品未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3)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該條款包含四層含義:壹是規定了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條件和既定的歸責原則;二是明確侵權損害的範圍;三是規定生產者免除侵權責任的條件;第四,明確生產者對其免責負有舉證責任。基於此,得出(1)生產者對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嚴格責任的結論。產品存在缺陷,給用戶、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對生產者嚴格責任原則的壹種表述,與國外產品責任法規定的原則完全壹致。二、相關知識產品責任主體1、產品責任法律關系權利主體2、產品侵權法律關系義務主體(1)生產者第壹,成品生產者。成品生產企業是產品責任的主要承擔者。第二,零部件生產商和原材料生產商。產品缺陷是由零部件生產企業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造成的,受害人向其主張損害賠償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準廠商。把別人做的產品和自己的產品壹樣賣,或者以其他形式經營,都算是廠家。(2)銷售者是指生產者以外的產品經銷商。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責任中的銷售者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管理產品的人,比如私家車的轉讓人不是銷售者;第二,這種操作應該是長期的,而不是壹時的、偶然的;第三,不要求有害產品是其主營業務或唯壹業務。《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另外,我們也可以知道在什麽情況下,制作方不承擔責任。產品加工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壹些問題。如果對他的人工財產沒有傷害,也就是在他進入流通領域之前,這個問題是可以內部消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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