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高的路段和場所要進行重點監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發生。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壹)擅自開啟和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鉆孔、砸、拆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損壞或者塗改管線標誌;
(四)重型車輛在埋設管線上方的巡邏人行道上行駛;
(五)在地面管線、架空管線和管橋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壹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上方架設電力線、通信線,禁止在儲氣庫建築區域內進行工程開挖、工程鉆探和采礦。
第三十條在管道中線兩側各五米區域內,禁止下列危及管道安全的行為:
(1)種植樹木、灌木、藤蔓、蘆葦、竹子或其他根系深至管道埋地部分的深根植物,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挖掘;
(三)挖塘、修渠、修打谷場、建養殖場、建大棚、建畜棚、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三條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在專用管道隧道中心線兩側各壹公裏的地理範圍內,禁止采石、采礦、爆破。在前款規定的地理範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確需進行采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