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實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支付有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擴展數據:
《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
(壹)以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從事基金財產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
(三)利用基金的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投資者以外的其他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和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
(八)從事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獎勵、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百度百科-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百度百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