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壹則關於“男子微信群被拘留5分鐘10天”的新聞沖上熱搜,引起了朋友們的廣泛討論。
在媒體的報道中,對此事是這樣描述的:“吉林白城男子韓某在微信群和幾個朋友聊天,聊著聊著。他把同村村民龔某罵了五分鐘。他的語言粗俗而傲慢!龔覺得韓某的行為對自己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壹怒之下報了警。"
報警後,民警傳喚韓,最終對其處以拘留10日,罰款300元的處罰。對於這樣的處罰,有人認為過於嚴厲,可以對韓進行批評教育;有些人認為這是做這件事的正確方法。這樣才能起到“以身作則”的作用。
那麽警方這樣做是否合理,處罰依據是什麽?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可見,警方對韓的處罰是合理合規的。因為韓的行為是對他人的公然侮辱,而且言語粗俗,所以認為情節嚴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以並處五百元罰款。
其實生活中類似的例子不在少數,只是很多“受傷的人”選擇了(或者被迫選擇)寬容。
因為很多人不了解這個領域的規律,在別人侮辱自己的時候只能選擇無視。即使我對此很氣憤,但我不知道該怎麽辦,更不要說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當然,也有人不想和素質低的人斤斤計較,選擇“無視”對方。
我們單位有個女生脾氣很好,但也成了某些人的“攻擊目標”。那些人經常說壹個女生因為穿著打扮而“不務正業”(其實女生只穿裙子,才25歲,正是愛美的年紀),甚至還散布壹些謠言。
有壹次,所有的女生都氣哭了。單位的幾個同事看不下去了,我們壹起去為她主持公道,結果被說是多管閑事。幸好有個同事很識相,錄下了對話,讓他們“閉嘴”,保證以後不再打擾女生。
我覺得有時候“寬容”得用在對的地方,因為有些人不值得被原諒。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應該有勇氣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護,讓肇事者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