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法律《註冊建築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
(1)註冊建造師具體執業範圍按照註冊建造師執業規模標準執行。
(2)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建設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三)註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或者施工管理、建設工程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註冊建築師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註冊建造商的名稱。
(2)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專業活動。
(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5)解釋和辯護我的專業活動。
(6)接受繼續教育。
(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陳述。
擴展數據:
根據《註冊建築師管理條例》:
1、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註冊建造師,是指經考試或考核取得中國* *和中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依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國* *和中國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並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2.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3.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和執業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相關專業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和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專業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
建設中-百度百科
註冊建築師管理條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