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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面試模擬審判的例子要具體壹些,包括題目的背景和控辯雙方立場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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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公務員考試模擬法庭控辯面試個案研究:

背景材料和試題

壹個年輕人在壹家商店買了壹臺電腦,價值大約3萬元。在使用電腦的過程中,發現有質量問題,不僅影響了工作,也給我造成了不小的損失(重要數據丟失)。於是,小夥子去店裏要求賠償,並提出了50萬元的索賠。店家不否認電腦質量有問題,但小夥子提出的50萬賠償要求,認為是敲詐勒索,向公訴機關舉報。

回答要求

檢方認為,小夥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辯護:我認為小夥子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

測試分析

1.起訴

本案中,小夥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小夥子在店裏買的電腦價值3萬元左右,但出現質量問題後,向商家索賠50萬元,遠遠超出了應有的賠償範圍。民法上的賠償壹般只賠償直接損失,對重要信息的丟失造成的間接損失進行索賠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就賠償數額而言,即使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適用雙倍賠償的情形,被告也具有非法占有超過部分44萬余元的主觀目的。其以商品質量問題為由向商家索要40余萬元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行為,具有明顯的強迫性。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中的敲詐勒索罪。

2.辯方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索要50萬元不符合刑法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或者脅迫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勒索、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如果沒有使用威脅等手段,對方也不會害怕,被迫交出財物,就不構成本罪。

本案中,作為消費者,被告的索賠即使數額巨大,也不是對商家的威脅或勒索,而是消費者自己提出的索賠,需要對方的回應和協商。本案中,被告沒有使用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沒有實施任何強迫商家交出財物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完全不符合《刑法》中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檢方提出的主張毫無根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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