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四條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按規定正常、連續、足額繳納軍人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且無拖欠三個月以上的記錄。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足,且購(建)建時間不超過壹年的。
(5)提供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抵押或質押)。
(六)家庭成員(夫妻或未成年子女)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七)符合軍隊和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五條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壹)與單位後勤機關財務部門簽訂的委托轉賬還款授權書,單位後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承諾函。
(二)軍隊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證明和貸款證明。
(3)借款人夫妻雙方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離婚未再婚的提供相應證明文件,喪偶未再婚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籍註銷證明。
(4)商業銀行房貸轉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提供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已網上備案的首付款收據(20%以上)、貸款合同及原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資產負債表,新房、二手房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自建房提供完整的報建手續。
(五)借款人及其妻子的月收入證明(固定格式須加蓋行政單位公章或財務單位公章)。
(六)貸款抵押(質押)證明復印件。
(七)借款人在湘潭建行或工行的存折(卡)復印件。
(八)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