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規定:
員工探親假期:
(a)探望配偶的雇員每年應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期,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職工),休假期間應探親;休假期短的,單位可以適當安排彌補探親假天數。
第五條職工探親、旅遊期間,按照本人標準工資支付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低於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七條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探親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二、探親假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需要工作壹年。
3.不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工作的;在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且未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固定職工,可享受本規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職工,不能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異地探親假如何界定
有兩種情況:已婚和未婚。
1.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壹次,假期20天。單位當年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的,或者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以放假壹次,假期40天。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出差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員工在規定的探親假和旅遊假期間,應按其標準工資支付工資。往返路費由單位承擔;
2.已婚員工每四年給壹次探親假,假期20天。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出差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員工在規定的探親假和旅遊假期間,應按其標準工資支付工資。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低於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壹方每年探親假壹次,為期30天。
未婚員工探親假每年壹次,20天,或根據實際情況每兩年壹次,45天。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壹次,為期20天。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他們旅行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