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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建立了什麽制度?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確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制度;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制度: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煤礦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煤礦安全監察信息和檔案管理系統;煤礦安全監察的監督約束機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制度等制度。

法律分析

關於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立法工作發展迅速,形成了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有四個部分。壹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安全生產法》;二是國務院頒布的《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四是國務院有關部委、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國家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主要內容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礦產資源法等。行政法規包括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省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省煤炭法實施辦法》等。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煤礦安全監察制度。國務院決定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第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和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管理,支持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煤礦安全監察情況,並可以提出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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