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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天津市農村水利義務用工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促進農村水利發展,加強農村水利義務用工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男十八周歲至五十周歲、女十八周歲至四十周歲的農村勞動力(包括從事工副業的農村勞動力),每年應分配十至十二名水利誌願者。不出去工作的,要用資本代工。每名水利誌願者的工資標準按當地勞動日價格計算。

學生、民辦教師、烈士家屬以及上班、出資有困難的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酌情減免,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第三條農村水利義務工由區(縣)和鄉(鎮)按4: 6或5: 5的比例分配。第四條農村水利義務工必須用於區(縣)和鄉(鎮)管理的二級河道和幹渠、支渠的清挖,公益性強的農村水利設施和惠及村到戶的水利工程的修建或者維護,以及區(縣)內二級、三級河道和幹渠的排水、工程維護和水土保持。

農村水利義務工不得用於承包方自行承擔的清溝平整土地。第五條區(縣)、鄉(鎮)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義務工的管理,檢查工作情況,登記備案,年終進行用工決算,並將用工數量和完成工程量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利部門備案。第六條工程量大、從業人員多的項目,需要非受益單位支持的,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以工換工、以資換工等方式簽訂合作合同,按合同兌現,不得拉平。第七條區(縣)、鄉(鎮)水利部門在制定農村水利工程年度計劃時,應當提出使用水利義務工的項目、人數、時間和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逐級下達用工計劃。第八條。帶資代工資金應專項存儲,並在當地財政部門監督下使用。資金應當用於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水利建設項目,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本規定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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