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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對事故負責嗎?

負有責任的,監理單位在安全事故中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後,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的。

施工現場事故的責任劃分主要看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是否有責任劃分的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應當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人支付超過自己賠償的部分,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並根據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重大事故,是由於工程監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工程監理方應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按照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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