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時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
18以下的人分為兩個階段:14-18以下的人犯罪,14以下的人犯罪。
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壹規定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14周歲以下的兒童犯任何罪都可以免於刑事追究。14周歲以下的人犯罪,刑事責任法規定不予追究,自然不適用死刑。
2.試驗時懷孕的婦女
胎兒和嬰兒是無辜的,出於人道主義,不應該因為孕婦有罪而責怪胎兒或嬰兒。“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時被告人懷孕,包括審判前羈押時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孕婦,在羈押或者審判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是否自然流產或者人工流產,流產後時間長短,都應當視為審判中的孕婦,不能適用死刑。
3.審判時年滿75歲的人。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說,75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壹般不適用死刑,審判時也不能對75歲以上的老年人判處死刑。即使他作案時未滿75周歲,在審判期滿的情況下也不能判死刑。
4.沒有刑事責任的人
上述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自然不適用死刑。此外,還有壹類人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即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精神病人對外界事物沒有正常的認識,其行為沒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自然不能使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