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未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壹般簡易程序是在壹個月內開庭,必須在立案後五日內送達對方,給對方十五日的答辯期。期滿後,它可以開庭,並在三個月內結案。壹般程序,壹個月內開庭,立案後五天內必須送達對方。可以給對方十五天的抗辯期和三十天的舉證期,十五天的抗辯期可以涵蓋。舉證期滿後,可以開庭,六個月內結案。如果案情特別復雜,可以向我院院長申請延期六個月。如果不能再次結案,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延期六個月,期限內必須結案。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