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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後需要做交接嗎?

無論員工如何離職,都需要交接工作。辭退員工的單位,根據辭退原因的不同,可能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在合同期滿時被辭退,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無需賠償。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數據:

規則壹。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規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規則三。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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