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於社區矯正的規定2。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判處管制,同時在執行期間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修改為第三款:“對依法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實行社區矯正。”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Xi。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表示悔過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宣布緩刑,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十二。將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十三。將刑法第七十六條修改為:“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且公開宣告。”十四。將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16.將刑法第八十壹條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期已執行壹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超過十三年,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罰的限制。”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罪犯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十七。將刑法第八十五條修改為:“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的,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予以公告。”18.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的刑期。”
上一篇:可以在小區裏做生意嗎?下一篇:演講和論文的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