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業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居住用途。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首先要遵守符合國家衛生環保和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和管理公約的規定,並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同時,需要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物業有統壹的管理規約,也能保證其他業主的權益。住房的性質壹般可以分為三類:商品房、房改房和集資建房。人們常說的高房價指的是商品房。這三類住房不僅有不同的基本定義,而且有不同的限制條件。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建成後用於在市場上銷售和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品房和其他建築物,自建房或由政府建設、參與或委托建設的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的範圍。房改:是國家不把住房消費資金計入職工工資的壹種補償。它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過渡的壹種形式。價格不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而是由政府根據實現簡單住房再生產和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的原則決定的。它以標準價格或成本價出售。集資建房:是指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全包的體制,實行政府、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通過集資進行住房建設的壹種方式。勞動者個人可根據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用地、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壹定減免。綜上所述,只要業主不改變房屋性質,就可以在小區做生意,物業無權管理。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業主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和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護義務的;(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和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