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行為實際上是違反競爭法規定的,其目的是擴大自身的經濟規模或形成有利的經濟地位。
壟斷行為是各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在有些國家是反壟斷法的唯壹規制對象。在反壟斷法中,壟斷行為本來就是限制或者妨礙競爭的行為,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的含義基本相同。
經營者壟斷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達成的壟斷協議未實施的,可以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註銷登記。
3.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4.有集中情形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責令停止集中,限期處置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業務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集中前的狀態,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