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主體理論,人類胚胎不僅可以用民法中“物”的標準來衡量,也不僅僅是壹個人的器官,而是由男女精子和卵子結合而產生的生命體。民用物品的使用價值是消費性的,胚胎不能用於消費,不具備民用物品能夠滿足人的需求的使用價值。有學者指出,作為比物更接近人的人格體,涉及胚胎的法律調整應在利益衡量的基礎上,以人格權法為視角。我們認為,雖然主體論或人格論的觀點對尊重生命及其法律適用有生命倫理學支持,但將未移植入母親子宮的冷凍胚胎作為生命或人格載體對待,可能存在“矯枉過正”的理論懷疑。事實上,我國法律也隱約透露出這樣的解釋,即只有受精胚胎是由母親懷上的,才能被視為生命體,因此才能享有繼承權。
客體論認為,將冷凍胚胎作為人來保護,在民法上是不合理的。民法上的物可以分為三種:倫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將冷凍胚胎等從人體分離出來的器官、組織作為民法領域的倫理之物,而不是作為主體,能夠體現其特殊的法律屬性和法律地位,能夠得到民法的充分保護,沒有必要將其界定為主體。因此,既然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是物,那麽在物的所有者死亡後,冷凍胚胎當然會成為遺產,成為繼承人繼承的主體。把事物的類型分為倫理事物、特殊事物和普通事物在整體上是可行的。但如果將含有人類生命潛能的冷凍胚胎納入倫理物範疇,再適用民法關於繼承和贈與物的相關規定,恐怕會造成現有人類輔助生殖法律在概念和操作上的混亂。
根據折衷理論,冷凍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純粹的東西,而是人與物之間的特殊“物”,蘊含著未來生命的潛力。對於這個特殊的東西,既不能適用人格權法的規定,也不能適用該物的民法規定,所以人們在處理冷凍胚胎時應該受到雙重約束,這也會給予胚胎比普通東西更多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