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已經發生實際就業,勞動雙方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的支付;工資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二、單位不確認勞動關系?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者在維權時就會陷入被動局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我們建議工人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入職時需要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所以勞動者入職時必須要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在公司規定允許的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務的原始材料。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用人單位簽訂的業務合同、借款申請書、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公司對員工的評級證明等都可能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留這些材料的原件。
3.向法院申請向有關單位和部門調查取證。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利,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目前,壹些社會單位不接受公民個人調查取證,如各大商業銀行、社保行政部門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委托銀行為勞動者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從這些部門調取相關文件。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和工資協議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4.請提供在職同事的證詞。提供證人證言要註意以下事項:壹是證人要能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證人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有勞動爭議,否則視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再次,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簡單的書面證言法院壹般不采信。
5.向服務客戶申請證書。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以現金支付,員工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開具證明。如果委托人是公民,需要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