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誰做的賬,十年後查出來就是誰的責任。這是做財務工作的責任,不是辭職後的責任。
參考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
教唆、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辭退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擴展數據:
會計法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條?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壹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百度百科-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