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原單位減員。單位不配合的,要求其在離職後15天內完成減員手續。
2.如果單位違規不辦理減員,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會介入。
3.原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減員手續的,需要繼續承擔社保繳納義務,直至繳清欠款,辦理完減員手續。
社會保險轉移和連接程序:
1,原單位社保減員流程:原單位需要向社保管理部門提交減員申請,為員工完成社保減員手續;
2.個人社保信息查詢:員工可通過社保卡、社保局官網或社保自助查詢機查詢個人社保信息,確認減員是否成功;
3.新單位社保招聘流程:員工入職新單位後,新單位需要向社保管理部門提交招聘申請,將員工納入新單位社保名冊;
4.社保轉移申請:員工需要填寫社保轉移申請表提交新單位或直接向社保管理部門申請完成社保關系轉移;
5.社保關系確認:社保轉移完成後,員工應確認是否建立了新的社保關系,確保社保權益不受影響。
綜上所述,如果原公司沒有裁員,員工首先應該要求裁減。如果被拒,可以在離職後15天內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公司違反規定不這麽做,他們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迫使公司繳納社保,直到他們補繳並完成減免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50條第1款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