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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員工的協議規定,因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我廠不承擔責任。

不符合中國的勞動法律法規。

壹,企業與員工關系的法律定位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系是勞動合同關系,雙方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這意味著企業不能通過協議單方面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

二、工傷事故責任的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是中國處理工傷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意味著,無論工傷事故是員工個人原因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企業都要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三。審查協議內容的合法性

企業與員工訂立的協議內容必須合法合規,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協議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那麽這些條款無效。因此,企業試圖通過協議免除自己對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的責任是違法的,該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雇員權益的保護

保護員工權益是中國勞動法律制度的核心。當企業違法侵害員工權益時,員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在企業與員工的協議中,約定因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工廠不承擔責任是違法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面對此類非法協議,員工應積極維權,尋求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條規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6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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