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壹個自然人可以做法人嗎?
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法人是依法具有民事利益和民事行為能力,享有民事利益,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有以下壹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而是社會組織,是集合,是法律賦予法人資格的組織集合。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或財產的集合。不以組織集合體的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中的人不能是法人。
2、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利益,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利益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3.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利益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組織區別於其他組織的重要標誌。
二、法人和自然人的區別?
1.法人是社會組織的法律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現實生活中的人。它依法產生和消亡。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
2.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
三、法人具有以下壹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而是社會組織,是集合,是法律賦予法人資格的組織集合。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或財產的集合。不以組織集合體的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中的人不能是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動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設定和承擔公民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3.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6868條第十三款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