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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糾紛有哪些類型?

法律解析: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的調查研究,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和綜合管理,對地形、地質、水文進行勘測、勘探、試驗和綜合評價,提供可行性評價和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以及巖土工程勘察、設計、處理和監測的活動。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的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和技術經濟方法,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和環境工程進行綜合設計,包括必要的非標設備設計和經濟技術分析,並提供文件和圖紙作為施工依據。根據不同階段,建築工程設計壹般分為兩種:壹是初步設計,即設計人員在項目立項階段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信息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是指建設項目批準後,設計人對具體施工方案的設計。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裝飾施工兩種形式。相應的,施工合同壹般包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指項目業主委托具有建設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為建設工程提供監理服務,業主向監理單位支付報酬的協議。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工程最科學合理地實現合同目的。對於壹些國家投資的大型建設項目,國務院規定強制監管;除其他建設工程外,業主可選擇自行監理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三十壹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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