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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處罰條例

法律分析: (壹)未按照規定自行監測排放的水汙染物,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排汙口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五)排放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汙染物的;

(六)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壹)未按照規定自行監測排放的水汙染物,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排汙口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壹)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二)排放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汙染物,私自設置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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