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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主要包括

家庭關系是指男女之間因合法婚姻而產生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關系。夫妻關系是家庭的前提、基礎和核心。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1)夫妻人身關系:夫妻人身關系是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夫妻在身份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說,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對方;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2)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之間在財產權利和義務方面的關系。是由夫妻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直接體現壹定的經濟內容。

第壹,可撤銷的婚姻:

1.行為人主觀上需要有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被脅迫人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為了強迫被脅迫人結婚,希望或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

2.行為人必須實施脅迫行為,足以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或者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人造成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

3.行為人的強制行為是違法的。

二、辦理親屬關系公證的申請人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籍的,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記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沒有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委托書》和本人《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45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公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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