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之間在財產權利和義務方面的關系。是由夫妻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直接體現壹定的經濟內容。
第壹,可撤銷的婚姻:
1.行為人主觀上需要有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被脅迫人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為了強迫被脅迫人結婚,希望或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
2.行為人必須實施脅迫行為,足以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或者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人造成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
3.行為人的強制行為是違法的。
二、辦理親屬關系公證的申請人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籍的,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記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沒有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委托書》和本人《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45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公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