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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起地域歧視的罪名是什麽?

挑起地區歧視,就是煽動民族歧視罪。

根據刑法規定,煽動民族歧視罪的主要量刑標準包括:

1.情節輕微:煽動民族歧視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以警告、罰款、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情節嚴重:煽動民族歧視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罰金;

3.情節嚴重:煽動民族歧視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煽動民族歧視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客觀要件:煽動民族歧視的行為,即故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以民族、種族認同為對象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這意味著煽動必須有明確的針對性,針對特定的民族或種族,故意煽動仇恨、歧視或分裂;

2.主觀要件:煽動民族歧視罪是故意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必須具有煽動的主觀故意。他們必須有意識地從事煽動,而不是出於無意或其他無意的原因。

要構成煽動民族歧視罪,必須同時滿足上述兩個要件。如果只是表達個人觀點或看法,沒有針對特定民族或種族的特定煽動,通常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追訴:

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情節嚴重,通常是指行為人使用惡劣手段,多次煽動,引起全國公憤;

2.行為人對民族感情和尊嚴造成嚴重損害的;

3、導致少數民族成員大量逃亡國外,以及其他影響民族團結平等的後果。

綜上所述,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0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出版物中含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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