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判決是終局的,權利的最終救濟和糾紛的最終解決都在司法環節;
2.公平正義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壹旦這道防線被突破,出現司法不公,就會給社會公平正義帶來致命傷害;
3.司法不公的危害性:“壹次不公正的判決,其後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盡管犯罪無視法律——這就像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破壞了法律——這就像汙染了水源。”
執法司法的萬分之壹的錯誤,對當事人是百分之百的傷害。每壹次人民群眾無追索權,經歷冤假錯案,損害的不僅僅是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是法治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
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內在追求和價值目標。
黨歷來高度重視促進公正司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如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立和全面實施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在促進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必須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必須依法懲處。
第四條對所有人在適用刑法上壹律平等,對所有犯罪的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