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視原則是世貿組織的基石,它包括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是指壹個成員在貨物貿易中在關稅和費用方面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優惠待遇和利益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而“國民待遇”是指成員方在征收國內稅收和執行國內法律法規時,應當對進口產品和國內(或地區)產品壹視同仁,不得歧視。
2.市場是開放的,權利和義務是平衡的。
又稱透明原則,WTO主張在權利義務平衡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世貿組織成員應履行世貿組織的義務,如遵守世貿組織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壹和透明。同時,世貿組織成員還享有世貿組織賦予的壹系列權利。
3.公平貿易的原則。
世貿組織禁止成員利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並允許其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貿易救濟措施,以確保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點。
與關貿總協定不同,世貿組織的許多協定中都有“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提法,有些條款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制定的。
法律依據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第3條WTO的職能
1.WTO應促進本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並進壹步實現各協定的目標,為諸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提供框架。
2.WTO應為各成員處理與本協定附件有關的多邊貿易關系提供談判場所。如果部長理事會作出決定,世貿組織還可以為其成員之間就多邊貿易關系進行進壹步談判提供場所,並為落實談判結果提供框架。
3.WTO應管理本協定附件2中的《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下稱“爭端解決諒解”)。
4.世貿組織管理和實施附件三中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世貿組織應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進行適當合作,以更好地協調全球經濟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