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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3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教育不改;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終止。沒有約定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體罰學生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取得教師資格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1.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和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專科或者其他專科畢業以上學歷;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具有研究生或本科學歷;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和類別,分別具有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制定。

綜上所述,當學生違反規定時,教師進行處罰,是教育法律法規賦予教師的職責,是教師履行教師職責的行為。教師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範圍內進行,不得越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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