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將履行債務,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按照約定,保證人應當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清償債務。
服務人員恢復。(2)債務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沒有
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
要償還的優先權的價格。(3)當事人壹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對方支付定金。債務人
債務履行完畢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壹方按合同約定占用另壹方的財產,另壹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
超過約定期限支付的,占有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財產。
以出售房產的價格給予折扣或優先還款。還有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具體可參考擔保法網站at/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0211735-2 . htm,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用。請提問。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