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由公安機關簽發,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工作。強制隔離戒毒制度統壹並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強制戒毒和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勞動教養戒毒。自願戒毒和社區戒毒已成為現階段中國人民戒毒措施的基本制度。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公安機關決定對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單位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決策人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查明身份後應當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對戒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同時通知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接受定期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決定對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單位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決策人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查明身份後應當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