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年假:為同壹雇主工作至少五天的工人的帶薪年假,每滿壹年增加兩天,最多十五天;
2.增加年休假:年休假除基本年休假外,可根據工齡、工作性質等因素,在基本年休假的基礎上增加年休假,增加的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3.假期工資:在享受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和年休假天數支付相應的假期工資,壹般為勞動者平時的工資水平,但不包括加班費、獎金和其他額外收入。
休年假的具體情況如下:
1,工作年限:員工壹般需要在公司工作壹定年限才能享受年假,具體年限要求因公司而異;
2.工作時間:員工通常需要在公司工作壹定時間才能享受年假,時間的具體要求因公司而異;
3.休假天數:員工享受的年假天數通常與工作年限和工作時間有關,不同公司和國家的具體規定不同;
4.申請程序:員工需要向公司申請並填寫年假申請表,經公司同意後方可享受年假;
5.工資待遇:員工年假期間壹般都能拿到工資,具體工資因公司和國家而異。
總結壹下,年假包括基本年假、增加年假和節假日工資。勞動者在享受年休假期間,應當獲得相應的帶薪休假和節假日工資,用人單位應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按照規定履行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義務。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征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為勞動者安排的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數日工資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