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空置房屋連續未入住超過6個月的,可以享受物業費減免;
2.對當事人辦理入住手續後連續六個月以上長期未入住的空置物業,以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並支付約定或約定服務標準的70%至90%。具體比例由當地物價、物業管理部門制定,並規定物業費繳納時間,從業主收房交鑰匙時開始計算。如果他購房後壹直沒有入住,根據入住時的相關,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委托協議,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簽了,明確了交物業費的義務。不付款就是違約。如果不交物業費,物業會起訴沒有交費的業主,起訴的結果是補交物業費,繳納滯納金。
空置的房產物業費是全額收取的嗎?
關於空置房物業費是否全額收取的探討。如果物業已經出售並交付給業主,業主是支付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業主物業費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溫馨提醒:對於業主長期未入住(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空置物業和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的服務費標準的70%繳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關於空置房屋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