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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執行期過了六個月怎麽辦?

6個月強制執行期滿後,處理方式如下:

1.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不申請的,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

申請強制執行的要求如下: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申請執行案件的主體是申請執行人,任何案件都要求主體具備資格;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申請強制執行也有相應的期限。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

4.義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有哪些強制程序?1.申請。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5.采取強制措施。

綜上,是邊肖關於行政案件六個月執行期結束後怎麽辦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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